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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18 10:13:00  来源:本站   作者:广西自然博物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英文名为Natural History Museum of Guangxi,住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1-1号。

第三条本馆举办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本馆的宗旨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本馆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陈列、制作地质、植物、动物、古生物和古人类等方面具有科学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标本,供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使用。

第六条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收藏、保管、保护、展示和研究自然文物和标本;

(二)开展自然类标本的鉴定、保护、修复、复制等研究,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三)开展以保护自然历史、传承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展览、宣传与社会教育活动;

(四)开展地球与生命的科学研究;

(五)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范围。


第二章举办单位

第七条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审核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理事;

(四)任命本馆理事会理事长,并审定任命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并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核理事会章程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三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3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议,相关行政部门委派产生;

(二)本馆代表3名,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另外1名代表由我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社会公众代表3名,包括专家代表、观众代表,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遴选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本馆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馆管理制度规定;

(六)审议本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议理事长提名的馆长(行政执行人)人选,审议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告年度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十一)引导、筹措社会资金参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与建设;

(十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理事会需按程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告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监督。

第十二条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博物馆日常管理。本馆管理层负责博物馆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节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理事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热心、热爱社会公益和文博事业,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权;

(四)对本馆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或者质询;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七)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会议决定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以上会议,临时会议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送达全体理事,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须对会议事项的表决承担责任。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四)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理事会设秘书一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记录、文件起草等事宜。理事会秘书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内部信息。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和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决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日常业务及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馆长的产生方式为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按现有组织程序任命,并由理事会聘任。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馆长提名,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按现有组织程序任命,并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五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支部委员会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党建工作,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支部书记是本馆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是理事当然人选。

第三十八条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支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馆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本馆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对本馆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五)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与理事会事务,坚持政治引领,把准政治方向;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六)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做好本馆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和支持本馆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七)支持本馆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凡涉及本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党组织同意。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

(二)本馆法人登记事项;

(三)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

(四)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主要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及其社会效益;

(六)应该公开的财务信息;

(七)本馆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信息;

(八)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四十条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本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十二条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向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馆应加强对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选取专用设备保存,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五条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四十六条本馆藏品处置事宜,由理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章程修改案应经本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年月日经第次职工代表会议讨论,经馆长办公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核准。年月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